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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為了方便澳門居民在換領身份證期間, 仍能使用原來的身份

證(遺失證件的情況除外) 辦理私人事務, 由二OO三年十一月

四日開始, 本局在接收換證申請時, 原證將交還申請人。申請

人在領取新證時, 須將原證交回本局註銷。當申請人在換證期

間使用原證時, 請攜同收據, 以在必要時出示。

   特此通告。

                                         局長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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