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欲提前辦理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件的續期手續,可於何時提出?
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件的持有人可於旅行證件到期日前九個月向本局提出續期申請。若持證人因特別情況須早於上指期間更換證件,可以信函向本局提出申請。來函時,請提供詳細資料(如證件編號、姓名、出生日期等)及說明理由,本局會以信函方式作出回覆。
2.如申請人未滿十八歲,父母處於未婚、分居及分產、離婚狀況,或父母一方因某些原因(如失蹤)導致不能在申請表上簽名,怎麼辦?
就上述情況,如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在申請表上簽名,另一方須證明自己有權行使親權,才可為未成年子女向本局提出申請。
3.如申請人未滿十八歲,父母雙方須在申請表上簽名,但父母一方因工作關係或身處外地,未能親臨本局於申請表上簽名,怎麼辦?
1)到本局索取申請表格填寫及簽署,及後再由父親或母親攜同未成年子女向本局提出申請。
2)填寫「辦理旅行證件授權書」,授權另一方攜同未成年子女向本局提出申請。
4.填表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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