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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2005 年 10 月 29 日

澳門特區與瑞士簽署互免簽證協定及關於接收未經許可逗留的人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瑞士聯邦委員會互免簽證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瑞士聯邦委員會關於接收未經許可逗留的人的協定》的簽署儀式已於十月二十八日在澳門文化中心舉行。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與瑞士聯邦委員會簽署上述協定。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瑞士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包偉華 (FRANCOIS BARRAS) 分別代表澳門特區政府和瑞士聯邦政府簽署上述協定。

上述協定將於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生效。協定亦適用於列支敦斯登公國。在協定生效後,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者,可免辦簽證進入瑞士和列支敦斯登公國,逗留最多九十日。

到目前為止,共有六十八個國家和地區同意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七個國家同意給予特區旅行證持有人免簽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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