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權證明書

申請資格

下列人士如宣稱在澳門有居留權,但不持有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且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居住(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除外),須向身份證明局申請《 居留權證明書 》:

a.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申請所需文件)

b.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申請所需文件)

c. 上述a.及b.項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其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申請所需文件)

d.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人士,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申請所需文件)

e.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人士;(申請所需文件)

f. 上述d.及e.項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具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人士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中國籍或未選擇國籍的子女。(申請所需文件)

 

上述 d. e. f. 項人士如獲確認其澳門居留權,在本局發出居留權證明書前須聲明澳門為永久居住地。

 

申請手續

a. 申請可親自到本局或以郵遞方式提出;

b. 填妥《 居留權證明書 》申請表格;

c. 如申請人未滿18 歲,表格須由父母一方或監護人簽署;如屬禁治產或准禁治產人,則須由保佐人或法定代理 人簽署;

d. 年滿10歲者須在申請表格上印上右手食指指模;

 

 

 

所需文件

3.1第1a.類人士所需文件 註(1)

a. 1.5吋 X1.8吋彩色或黑白近照三張;

b. 載有相片的有效證件;

c. 澳門的出生證明;

d. 父母一方在申請人出生時已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的證明,例如:曾持澳門證件的資料 註(2)或澳門出生證明;

e. 父母有效證件副本,如有;

f. 父母結婚證明,如有 註(4)

3.2  第1b.類人士所需文件 註(1)

a. 1.5吋 X1.8吋彩色或黑白近照三張;

b. 載有相片的有效證件;

c. 曾在澳門通常連續居住七年的證明註(3) (例如:曾持澳門證件的資料註(2)、讀書、工作、曾參與社團活動、醫療等等。如申請人曾在澳就讀而學校仍有辦學,需附就讀證明,其內載有父母姓名及申報地址);

d. 如申請人在澳門出生,需一併遞交澳門出生證明及父母曾持澳門證件的資料 註(2) (如有)。

3.3  第1c.類人士所需文件 註(1)

a. 1.5吋 X1.8吋彩色或黑白近照三張;

b. 載有相片的有效證件;

c. 父母一方在申請人出生時已具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證明,例如:居民身份證上首次發出日期距申請人出生日期滿七年,另在有需要時,還須遞交在澳通常居住連續滿七年的補充證明,包括在澳工作證明,職業稅單,在學證明等。

d. 申請人的出生證明 註(4)

e. 父母有效證件副本;

f. 父母結婚證明 註(4)

g. 如申請人在外國出生,須遞交出生時父母所持的旅行證件並聲明在當地的居住狀況註(5) (例如美國需遞交:簽證、綠咭或入籍紙等; 加拿大需遞交入境紙等文件);若無法提交相關證明請附聲明清楚解釋不能提交證明的原因。

3.4  第1d.類人士所需文件 註(1)

a. 1.5吋 X1.8吋彩色或黑白近照三張;

b. 載有相片的有效證件;

c. 澳門的出生證明;

d. 父母一方在申請人出生時已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的證明,例如:曾持澳門證件的資料 註(2)或澳門的出生證明;

e. 父母有效證件副本,如有;

f. 父母結婚證明,如有 註(4)

g. 具中國血統又具葡萄牙血統的聲明,或遞交香港特區護照(如有)。

3.5  第1e.類人士所需文件 註(1)

a. 1.5吋 X1.8吋彩色或黑白近照三張;

b. 載有相片的有效證件;

c. 曾在澳門通常連續居住七年的證明註(3) (例如:曾持澳門證件的資料註(2)、讀書、工作、曾參與社團活動、醫療等等。如申請人曾在澳就讀而學校仍有辦學,需附就讀證明,其內載有父母姓名及申報地址);

d. 如申請人在澳門出生,需一併遞交澳門出生證明及父母曾持澳門證件的資料 註(2) (如有) ;

e. 具中國血統又具葡萄牙血統的聲明,或遞交香港特區護照(如有)。

3.6  第1f.類人士所需文件 註(1)

a. 1.5吋 X1.8吋彩色或黑白近照三張;

b. 載有相片的有效證件;

c. 父母一方在申請人出生時已具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證明,例如:居民身份證上首次發出日期距申請人出生日期滿七年,另在有需要時,還須遞交在澳通常居住連續滿七年的補充證明,包括在澳工作證明,職業稅單,在學證明等。

d. 申請人的出生證明 註(4)

e. 父母有效證件副本,如有;

f. 父母結婚證明,如有 註(4)

g. 如申請人在外國出生,須遞交出生時父母所持的旅行證件並聲明在當地的居住狀況註(5) (例如美國需遞交:簽證、綠咭或入籍紙等; 加拿大需遞交入境紙等文件);若無法提交相關證明請附聲明清楚解釋不能提交證明的原因;

h. 具中國血統又具葡萄牙血統的聲明,或遞交香港特區護照(如有)。

    註:

  1. 除身份證明文件外,所有文件應遞交鑑證副本;如遞交影印本,則應出示正本供核對;副本需以A4紙影印。
  2. 如未能提供曾持有的澳門證件的資料,需本局協助查核,有關申請將於本局向治安警察局取得資料後始作跟進。
  3. 有關七年在澳門通常居住的證明,可參考常見問題第(一)部份的問題2及第(二)部份的問題2、問題3及問題4。
  4. 原居地為日本、法國或台灣地區等申請人,為證明其出生及父母婚姻狀況的資料,除遞交出生及結緍證明外,還需遞交載有上述資料的有效的戶籍謄本。
  5. 在外國出生的申請人是否符合居留權證明書申請資格,可參考常見問題第(三)部分的問題4至問題7、問題9及問題11。

注意:

  • 未按上述要求辦理手續及遞交所需文件(包括打印指模)的個案,本局將不開立申請卷宗;對未開立卷宗的個案,如六個月內仍未補充上述所需文件,本局將有關個案歸檔且不會退回申請人已遞交的文件。
  • 本申請所涉及的所有事宜本局將以信函方式寄往申請表所列的聯絡地址以通知申請人。

 

《居留權證明書》的審批

《居留權證明書》會在收到申請及所需文件齊備之翌日起計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

 

《居留權證明書》的生效

《居留權證明書》中載有生效日期,在《居留權證明書》生效後,持證人方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

費用

免費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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