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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2001年7月30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納米比亞共和國政府互免簽證協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納米比亞共和國政府已於7月27日簽訂互免簽證協定。

	自簽訂日開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旅行證持有人,為旅遊、探親及商業目的,
在持有往返或前往他國旅行的機票時,入、出或途經納米比亞,免辦簽證,每次停留
最多30天,每曆年累積停留時間不得超過90天。

	納米比亞共和國公民同樣亦可免簽證進入澳門,逗留最多30天。

	納米比亞共和國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期望透過互免簽證協定的簽署,促
進相互間的經濟和貿易發展,以及便利人員的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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