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在本澳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澳門基本法》確立了“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規範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行政、立法、司法制度,對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的規範和保障。

      澳門居民依據《澳門基本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非常廣泛,主要體現在《澳門基本法》第三章“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此外,《澳門基本法》第43條規定,在澳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亦享有同等的權利和自由。以下為《澳門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一. 居留權及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權利

《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澳門居民,包括澳門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

    1.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享有澳門居留權,可自由進出澳門,不被施加任何逗留條件,不被驅逐出境。(《澳門基本法》第24條、第8/1999號法律第2條)
    2. 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並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澳門基本法》第24條)
    3. 非永久性居民不享有居留權,但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澳門基本法》第24條)

二. 政治權利

    1. 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適用和遵守法律上,不因任何差異或不同而享有特權或遭受歧視。(《澳門基本法》第25條)
    2. 澳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的權利。(《澳門基本法》第26條)
    3. 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澳門基本法》第27條)

三. 人身權利

    1. 澳門居民人身自由受到保護,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監禁。(《澳門基本法》第28條)
    2. 澳門居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享有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澳門基本法》第30條)
    3. 澳門居民除依照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和應受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罰,並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澳門基本法》第29條)
    4. 澳門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澳門基本法》第31條)
    5. 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澳門基本法》第32條)
    6. 澳門居民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澳門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種旅行證件的權利。有效旅行證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澳門基本法》第33條)
    7. 澳門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澳門基本法》第34、128條)
    8. 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得到律師的幫助及司法補救。(《澳門基本法》第36條)
    9. 澳門居民有選擇院校和出外求學的自由。(《澳門基本法》第122條)

四. 文化和社會權利

    1. 澳門居民有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澳門基本法》第35條)
    2. 澳門居民有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澳門基本法》第37條)
    3. 澳門居民有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願生育的權利。(《澳門基本法》第38條)
    4. 澳門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和退休保障。(《澳門基本法》第38、39條)
    5. 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澳門基本法》第42條)
    6. 澳門居民原有的專業資格和執業資格,在回歸後予以保留。(《澳門基本法》第129條)

五. 財產權利

    1. 澳門居民的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澳門基本法》第6條)
    2. 澳門居民的私有財產和法人財產被依法徵用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澳門基本法》第103條)

六. 國際法層面上的權利保障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基本法》第40條)

      《澳門基本法》在確保澳門居民和在澳門的其他人依法享有各方面權利和自由的同時,也須承擔義務,履行社會責任。《澳門基本法》第44條規定,澳門居民和在澳門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有關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詳細資料可參閱《澳門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及相關條文。


網址:http://bo.io.gov.mo/bo/i/1999/leibasica/index_cn.asp#c3)

 

最後更新日期: 01/1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