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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及財團登記 | 申請為社團及財團發出證明書 | 社團之消滅 | 政治社團登記  | 關於填寫財產及利益申報書 |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樣本 | 社團及財團據位人資料查詢 |社團及財團常見之問題 | 金融情報辦公室關於非牟利機構的國際標準資訊 ]

 
一) 社團及財團登記
 

社團或財團創立人需先向本局申請《社團及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待收到本局證明書後再到公證署辦理社團或財團設立的公證,倘章程刊登於政府公報後,本局會以信函形式通知社團或財團的登記編號。

 

 
二) 申請為社團及財團發出證明書
 

申請類別

  1. 社團及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以信函形式發出)
  2. 已成立社團或財團在身份證明局存有紀錄證明書
  3. 已成立社團或財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
  4. 章程或其他文件的鑑證證明書

1. 社團及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以信函形式發出)
A. 申請對象
a. 擬成立社團或財團的團體
b. 已成立社團或財團擬修改其名稱

B.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社團或財團創立人可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本局提出申請,所需文件包括:
a. 已填妥的《社團及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申請表;
b. 申請人及創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c. 章程草案* (如未能提交,請向本局提交聲明書)。
* 可參考第2/99/M號法律《民法典》第140條至172條的規定

C. 費用
免費

2. 已成立社團或財團在身份證明局存有紀錄證明書
A. 申請對象
年滿18歲的人士或團體。

B. 證明書內容
登記編號、社團或財團名稱及首次刊登政府公報日期。

C.費用:
15澳門元,另每張附加頁須額外繳付5澳門元;
(註:行政公益法人免繳費用)

D.簽發時間:

10個工作日
(註:由收到申請及所需文件齊備之翌日起計。)

E.申請途徑及所需文件:

  1. 申請人可親臨或委託他人到本局櫃檯遞交《社團及財團證明書申請表》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提出申請;
  2. 符合資格透過本局網上服務專區自助服務機或“一戶通”提出申請的人士,其簽發時間將根據領取地點而有所不同:

 

透過網上服務專區、自助服務機或“一戶通”提出的申請

 

接收申請時間

領取地點

中華廣場一樓
身份證明局

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09:00~10:15

13:30

13:30

10:15~13:00

17:00

17:45

13:00~14:30

下一工作天13:30

14:30~16:00

17:45

16:00後接收

下一工作天13:30

附註:
1. 使用“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申請的人士,可選擇以紙本證明或以電子證明的方式接收證明書。
2. 電子證明與紙本證明具同等法律效力。

3.已成立社團或財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
A. 申請對象
i. 年滿18歲;
ii. 必須由領導架構成員申請 / 取得會長或理事長授權之人士。


B. 證明書內容
登記編號、社團或財團名稱、首次刊登政府公報日期、會議記錄日期及領導架構之組成。

C. 費用:
15澳門元,另每張附加頁須額外繳付5澳門元;
(註:行政公益法人免繳費用)

D. 申請途徑:

  1. 申請人可親臨或委託他人到本局櫃檯直接提出申請;
  2. 透過本局網上服務專區“社團及財團申請服務內的即日領取社團及財團證明書自助服務機提出申請;
    (註:使用電子方式提出的申請,在領取證明書時,需要本人親臨或授權他人代為領取)
  3. 透過本局網上服務專區“社團及財團申請服務內的“社團及財團網上管理系統”提出申請;

E.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途徑

到本局櫃檯直接提出申請

透過即日領取社團及財團證明書
自助服務機提出申請

透過“社團及財團網上管理系統”
提出申請

所需文件或程序

  1. 已填妥的《社團及財團證明書申請表》(必須蓋上會印)
  2. 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 如申請人非該領導架構成員,請出示委託書
  4. 選舉領導架構的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正本供核對(如曾向本局遞交上述會議記錄,在提出申請時無需再重覆遞交。)
  5. 所有架構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曾向本局遞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在提出申請時無需再重覆遞交。)

按網上或自助服務機申請程序
作出申請

(只適用於已曾向本局申請最新的領導架構證明書
社團及財團)

按網上申請程序
作出申請

(只適用於會長、
理事長或獲其委派使用的人士)

發時間

10個工作日
(註:由收到申請及所需文件齊備之翌日起計。)

請參照下表

3個工作日
(註:由登記的領導架構成員名單獲確認之翌日起計)

 

透過“即日領取社團及財團證明書”或自助服務機提出的申請,簽發時間將根據領取地點而有所不同:

接收申請時間

領取地點

中華廣場一樓
份證明局
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09:00~10:15

13:30

13:30

10:16~13:00

17:00

17:45

13:01~14:30

下一工作天13:30

14:31~16:00

17:45

16:01後接收

下一工作天13:30

附註﹕電子證明與紙本證明具同等法律效力。

4.章程或其文件的鑑證證明書
A. 申請對象
必須由領導架構成員申請。


B .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可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本局提出申請,所需文件包括:
a. 填妥的《社團及財團證明書申請表》 (必需蓋上會印);
b. 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c. 如申請人非該領導架構成員,請出示委託書;


C. 費用
15澳門元,另每張附加頁須額外繳付5澳門元。
(註:行政公益法人免繳費用。)

D. 簽發時間
10個工作日。
(註:由收到申請及所需文件齊備之翌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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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社團之消滅
 

A. 申請對象
經會員大會同意解散已成立的社團。

B.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社團負責人帶同載有社團 3/4成員贊成並通過解散的決議並附簽名及蓋章的會議記錄正本前往本局,通知有關消滅的事實。
附註:

a. 倘解散出現爭議的情況,本局會將有關會議記錄轉交檢察院處理。

b. 本局在確認有關非牟利社團的消滅後,會發出信函通知上述負責人。

C. 費用
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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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政治社團登記
 

A. 申請對象
主要為協助行使公民權利、政治權利以及參加政治活動的具長期性質的組織;宗旨或活動涉及“參加選舉;提出施政及管理上的建議、意見及大綱;參加管理機關的活動及市政機構的活動;批評公共行政的活動;促進公民、政治教育及認識”的組織亦屬政治社團。

B.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創立人須向本局提出申請,並遞交:
a. 已填妥的 《社團及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申請表;
b. 不少於200名常居澳門且享有政治權利及公民權利的居民簽署的聲明書(簽名須經公證署認定,根據法律規定,認定是免費的);
c. 章程草案、社團名稱及倘有的社團簡稱及社團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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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關於填寫財產及利益申報書
 

A. 申請對象
   須填寫「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第四部分的人士;
(關於填寫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第四部分的補充說明)

B.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可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本局提出申請,所需文件包括:

  1. 已填妥的索取社團資料申請書
  2. 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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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樣本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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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社團及財團據位人資料查詢
 
  1. 持有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個人帳戶)的人士可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或本局網上服務專區“社團及財團申請服務”內的“社團及財團據位人資料查詢”進行查閱;
  2. (關於申請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個人帳戶,請參閱網址: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7/

  3. 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可透過本局的自助服務機進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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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社團及財團常見之問題
 

1. 如何成立社團或財團

  1. 社團或財團創立人需先撰寫章程草案,並向本局申請《社團及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
  2. 收到本局發出的證明書後再到公證署辦理社團或財團設立的公證;
  3. 社團或財團的章程刊登於政府公報後,本局會以信函形式通知其登記編號;
  4. 社團創立人可召開會員大會會議,並按章程規定選舉領導架構成員;
  5. 將會員大會會議記錄連同各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交予本局。

2. 如何領取社團及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多久才能領取 ?
本局在接收社團及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申請後,將於文件齊備之翌日起計十二個工作天內以公函方式郵寄證明書至申請表內聯絡人的通訊地址。

3. 如欲成立一個新社團或財團,如何撰寫章程草案?

可登入印務局(www.io.gov.mo)之網址瀏覽一些已成立社團或財團的章程以作參考,所有社團或財團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組公報內。

4. 如已成立社團或財團需要修改其名稱或增加其他名稱,應怎樣辦?

  1. 需填妥《社團及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申請表並在表格上蓋會印(申請人須為會長或理事長或取得該社團會長或理事長授權之人士);
  2. 在申請表上請清楚寫出社團或財團之登記編號、欲更改之新名稱;
  3. 申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4. 修改章程之草案(請列明需更改之條文);
  5. 載有社團3/4或以上出席會員贊成通過修改章程決議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如有)。  

5. 如已成立社團或財團需要修改章程條文(包括修改社團會址),應怎樣辦?

如修改的章程條文(包括社團會址)不是涉及社團或財團之名稱,請向公證署提出申請(第一公證署電話號碼:28574258;第二公證署電話號碼:28554460及海島公證署電話號碼:28827504)。

6. 如何開立社團或財團會議紀錄簿冊?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社團或財團之決議應載於其會議紀錄簿冊內,該等簿冊應可供查閱。

而該會議紀錄簿冊可由社團或財團的負責人或行政管理機關(例如理事會或其他同類機關)自行開立,會議紀錄簿冊得以空白活頁組成,惟社團必須以有效方法確保各頁得以妥善保存,避免遺失。

7. 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必須載有哪些事項?

根據《民法典》第146條第三款之規定,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應載有下列事項︰

  1. 會議之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2. 主持會議者之姓名;
  3. 所建議之決議內容及有關表決結果;
  4. 應機關之據位人要求而載明其投票意向;
  5. 機關各出席據位人之簽名;
  6. 主持會議者之簽名。

8. 社團領導架構成員任期已屆滿,須通知身份證明局嗎

如領導架構成員任期已屆滿,須按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會議,並在會議中按章程規定選舉新一屆的領導架構成員,選舉後,社團須依法在90天內將會員大會會議記錄連同各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交予本局(如成員曾向本局遞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在提出申請時無需再重覆遞交相關文件)。

9. 社團已召開會員大會會議並選舉了新一屆的領導架構成員,有哪些途徑可遞交會議記錄並申請新的領導架構證明書?

a. 親臨或委託他人到本局以下三個地點遞交會議記錄及申請證明書:

  • 中華廣場一樓身份證明局
  • 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證明書的發出時間為十個工作日。(由收到申請及所需文件齊備之翌日起計)

b. 透過本局社團及財團網上管理系統,登記領導架構成員資料並上載會議記錄及證件副本,完成後便可同時申請證明書。使用此途徑申請,證明書的發出時間將會縮短為3個工作日(由登記的領導架構成員名單獲確認之翌日起計)。

10. “即日領取社團及財團證明書”的條件是什麼?

如社團或財團已曾向本局申請現屆的領導架構證明書,現屆領導架構成員便可透過本局的網上服務提出“即日領取社團及財團證明書”申請或透過自助服務機提出申請,簽發時間見下表:

透過“即日領取社團及財團證明書”或自助服務機提出的申請,簽發時間將根據領取地點而有所不同:

接收申請時間

領取地點

中華廣場一樓
份證明局
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09:00~10:15

13:30

13:30

10:16~13:00

17:00

17:45

13:01~14:30

下一工作天13:30

14:31~16:00

17:45

16:01後接收

下一工作天13:30

11. “社團及財團網上管理系統”的用途是什麼

為方便社團及財團的會長或理事長查閱、登記及提出申請,管理系統有以下用途:

  1. 登記領導架構成員,並上載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2. 查閱社團或財團存於本局的最新一屆領導架構成員;
  3. 提出領導架構證明書的申請。

12. 哪些人士可使用“社團及財團網上管理系統”?

社團及財團的會長或理事長,或獲其委派的人士可使用其“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登入系統並管理社團或財團資料。

13. 會長或理事長可通過哪些途徑同意其他人士使用“社團及財團網上管理系統”?這些人士是否必須為領導架構成員?

  • 社團及財團的會長或理事長,可在社團及財團網上管理系統”內委派最多三名人士(該等人士須持有“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 帳戶)管理該社團或財團的領導架構,亦可填妥“使用社團及財團網上管理系統申請書”連同被委派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郵寄或遞交至本局;
  • 無論是否社團或財團的領導架構成員,均可被委派使用社團及財團網上管理系統”

14. 市民如何查閱本人在各社團/財團中擔任據位人

  1. 持有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個人帳戶)的人士可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或本局網上服務專區“社團及財團申請服務”內的“社團及財團據位人資料查詢”查閱其在各社團/財團中擔任據位人的資料;
  2. 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可透過本局的自助服務機,查閱其在各社團/財團中擔任據位人的資料。

15. 社團或財團證明書是否設有有效期?

《社團及財團證明書》不設有效期,文件是否有效取決於接收部門或機構的需要。

16. 若遺失了申請社團及財團證明書的收據,應怎麼辦?
需自行在一張白紙上列出申請人的姓名、身份證或所持的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及社團或財團的名稱;並聲明本人已遺失了上述申請的收據及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作出簽署及在該聲明書上蓋上會印。

17. 如手寫或打印的會議記錄已被主持人及各出席會員簽名確認後,再發現內容需加插一些細節或修改,應怎樣辦?

手寫或打印的會議記錄須用原子筆在原稿上加插一些細節或刪除錯誤的地方,並在旁寫上需要更正的字眼及由會長或理事長在每一處已修改的地方“簽名”確認。

18. 團成員對會員大會會議決議的合法性或有效性存疑時,應怎樣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165條和166條、《民事訴訟法典》第341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透過民事訴訟程序途徑處理。

19. 何申請及確認為財團?
財團(俗稱“基金會”)是指以財產為基礎且以社會利益為宗旨的法人【詳細條件可參閱《民法典》第173條至183條規定】,擬成立基金會的創立人須向身份證明局申請《社團及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及提交有關組織章程,章程內須指明宗旨及詳細列明撥歸基金會的財產。創立人獲身份證明局發出《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後,可攜同相關申請文件透過公證署申請確認為基金會。

20. 社團財團如何申請成為“行政公益法人”?
根據八月二十日第11/96/M號法律第4條規定,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屬行政長官的權限。社團或基金會可透過行政公職局向行政長官提出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的申請。已被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的社團或基金會,身份證明局會依職權為其進行登記。
有關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的手續詳情可參閱以下網址﹕https://www.safp.gov.mo/safptc/pages/WCM_068592 或可向政府資訊中心查詢:

  • 地址:水坑尾街188-198號方圓廣場
  • 電話:8866 8866 傳真:2835 3355
  •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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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金融情報辦公室關於非牟利機構的國際標準資訊
 

https://www.gif.gov.mo/web1/doc/Newsletter/FIU_Newsletter_Issue_21_201905_Tc.pdf

https://www.gif.gov.mo/web1/doc/Newsletter/FIU_Newsletter_Issue_13_201505.pdf

https://www.gif.gov.mo/web1/index.htm

 

最後更新日期: 03/0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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