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資料為辦理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有關事宜的手續提供一般簡介,本局得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調整。
一)首次申請
1. 如申請人為在澳門出生的未成年人, 且在出生時父母一方是澳門居民 -
須遞交 :
- 澳門出生證明書正本* ;
- 父母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如於申請人出生90天內提出申請,只須提供民事登記局發出的出生簡報(簡稱“白卡”),無須申請及出示民事登記局發出的出生登記證明。
請續看 其他須知 項之內容。
2. 如持有中國內地公安機關發出之《前往港澳通行證》-
應於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發出《居留證明書》後前來本局辦理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
須遞交 :
- 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發出的《居留證明書》;
- 《前往港澳通行證》 正本;
- 出生公證書或出生證副本(出示正本核對),如有。
* 不適用於已獲核實具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此類人士可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發出的通知書直接前來本局辦理身份證的申請手續。
請續看 其他須知 項之內容。
3. 如持有居留許可文件 -
須遞交:
- 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或貿易投資促進局的批准通知書副本(出示正本核對) ;
- 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發出的有效居留許可文件正本 ;
- 有效的護照或旅行證件副本(出示正本核對)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持有者,須帶備第三國(或地區)居留證副本(出示正本核對) ;
- 香港特區身份證副本(出示正本核對),如持有 ;
- 出生證明副本(出示正本核對),如持有。
請續看 其他須知 項之內容。
4. 如持有 《 居留權證明書 》 -
須遞交 :
- 《 居留權證明書 》正本 ;
- 舊身份證或非葡籍認別證正本,如有 ;
- 有效的護照或旅行證件副本(出示正本核對),如有 ;
- 其他在申請居留權證明書時未向本局出示正本的必須文件,如:出生證明書、戶口簿或戶籍謄本、父母雙方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結婚證明書、配偶身份證明文件、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書等。
附註:有需要時,本局得要求提交其他補充文件。
請續看 其他須知 項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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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續期
請申請人親臨本局櫃檯、自助辦證機或透過一戶通辦理,經櫃檯或自助辦證機辦理申請時,須出示原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另請參閱其他須知。;
1. 如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屆滿
- 非受居留許可限制的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如持單程證來澳定居人士)可在證件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或逾期後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使用自助服務機辦理,詳情請參閱政府24小時自助服務中心專題網頁);如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上有效期是“------”(即永久有效),則無需換證。
- 如受居留許可條件限制,須遞交申請前90天內由具權限部門發出的有效居留證明文件正本。
2. 如原有的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已遺失
須向當地警方報失,領取報失證明(註明持有人姓名、遺失證件種類及證件號碼)親臨本局補辦手續,倘若未能領取即日籌號,但有緊急的情況需辦理手續,可致電2837-0777查詢。【詳細內容請參看問題集】
3. 如原有的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已損毀(不適用於晶片有問題之情況)
居民身份證持有人須親臨本局辦理更換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手續。
4. 獲批更改身份資料
更改個人身份資料之申請獲本局批准後,居民身份證持有人須親臨本局辦理更換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手續。
5. 非永久性居民與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轉變
- 須遞交在澳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證明;
- 如屬受居留許可限制的持有人,須遞交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發出續期滿七年的通知書或貿易投資促進局發出的確認聲明(經該局申請居留許可者適用),屬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第3條(三)項的高級專業人才,須遞交人才發展委員會發出的確認居留許可有效文件;
- 如屬葡籍或其他外籍人士,在澳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須根據第8/1999號法律第八條聲明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獲接納後方可辦理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有關聲明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手續,詳見本局聲明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宣傳單張。
6. 如為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外籍人士,且其辦理身份證續期之日與身份證本次發證日期相差超過3年
- 須遞交由身份證本次發證日期之日至辦理續期申請前一天的在澳門通常居住的證明(如工作證明、商業登記、納稅證明、就學證明等),以確定當事人沒有違反第8/199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除上述情況外,如申請人有其他理由亦可提出更換申請,但需經本局局長批准後方可辦理 。
其他須知
- 請申請人親臨本局櫃檯辦理;
- 如未滿18歲,父母一方或法定代理人須陪同申請人親臨本局辦理,並以簽名或其他適當方式確認申請;申請人須遞交父母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陪同人須出示正本核對);
- 申請人可提供攝影院硬照一張,其規格為近一年內拍攝的一吋半白色背景彩色正面免冠近照,或選擇現場免費拍攝之照片作為卡面相,請參閱“相片規格”,以及可從一戶通“我的照片”選取由合約商戶拍攝的證件照,有關添加證件照的操作,請參閱一戶通“我的照片”宣傳帖及合約商戶列表。(如相片或影像經本局後台檢測後發現效果不佳,本局將通知申請人補交近照。另,回執二維碼由一戶通“我的照片”合約商戶提供,本局不另收費);
- 申請人須遞交出生證明正副本,倘若有關文件已存於本局檔案且未作變更,則無需遞交,如不能提交上述文件,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須作聲明;
- 如已婚,須遞交結婚證明副本(出示正本核對),以及配偶證件副本,如申請人或其配偶原居地為日本、法國或台灣地區,除遞交結婚證明文件外,還需遞交有效的戶籍謄本鑑證本;
- 如離婚,須遞交離婚證明文件副本(出示正本核對);
- 如鰥寡,須遞交有關的結婚證明及配偶的死亡證明;死亡簡報不可作為更改婚姻狀況的證明。
- 在核實身份資料時,如需要,本局將通知申請人遞交補充文件;
- 如非以中、葡或英文繕立的文件,應附同官方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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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勤服務
如申請人無法前往本局辦理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可由其本人或親屬向一樓取籌及詢問處或直接去函局長要求提供外勤服務,該服務只限於在澳門特區以內的地區。外勤服務收費120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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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收費
- 首次申請及更換費用:90澳門元。
- 加快申請費用:另加150澳門元。
- 特別加快申請費用:另加250澳門元。
- 在辦理更換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時,無論申請或領取,如不能遞交原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第一次及第二次須額外繳付300澳門元,第三次須額外繳付500澳門元,第四次須額外繳付1000澳門元,第五次及以上須額外繳付2000澳門元; 申請人在首次領取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2023版)後,倘因遺失而申請換證,其額外費用將由第一次起計算。
- 以非智能卡式澳門居民身份證換領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費用為60澳門元,如換領時,不能遞交原有的非智能卡式的澳門居民身份證,須額外繳付300澳門元。
- 因下列情況導致無經濟能力支付有關費用者,可向本局申請豁免收費,經審批後可獲豁免有關費用:
類別 |
所需文件 |
失業 |
1) 由申請人簽署要求豁免費用的申請書;
2) 由申請人簽署聲明書,聲明其處於失業狀況;
3) 為證明長期失業而引致無經濟能力的狀況,提交由勞工事務局發出最近12個月的求職登記回條; |
貧困 |
1) 由申請人簽署要求豁免費用的申請書;
2) 提交由社會工作局發出的有效的受益人卡副本(出示正本核對)。 |
殘疾 |
1) 由申請人簽署要求豁免費用的申請書;
2) 提交由社會工作局發出的有效的殘疾評估登記證副本(出示正本核對)。 |
註:如有需要,本局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明文件以核實其無經濟能力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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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領取日期
- 普通申請: 15個工作天
- 加快申請: 10個工作天
- 特別加快申請: 3個工作天
注意﹕上述領取日期是由本局收到申請及所需之文件齊備之翌日起計算。在特殊情況下,本局可調整上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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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更改身份資料
1. 更改婚姻狀況 (可親身或委託親友辦理)
改為已婚:
(1) 如擬結婚的雙方持有有效的智能卡式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可在法務局轄下的民事登記局提出婚姻登記申請時,授權該局向本局提供其婚姻登記申請資料及送交其申請的婚姻登記證明正本,於完成結婚登記當天起六十天內,可使用指定的自助服務機更改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婚姻狀況。
(2) 如非上述情況,可於櫃檯提出申請,並:
- 填妥「更改身份資料申請表」(可於本局網頁下載);
- 出示申請人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正本;
- 遞交結婚證明副本(出示正本核對);
- 遞交配偶證件副本(如配偶證件副本上只有中文姓名,本局會依法按廣州音譯音登載。);
- 如申請人或其配偶原居地為日本或法國,除遞交結婚證明文件外,還需遞交有效的戶籍謄本鑑證本;
- 如申請人或其配偶原居地為台灣地區,未能提交由戶政事務所發出的結婚證明,需遞交有效的戶籍謄本鑑證本。
改為離婚,須於櫃檯提出申請,並:
- 填妥「更改身份資料申請表」(可於本局網頁下載);
- 出示申請人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正本;
- 遞交離婚證明副本(出示正本核對);
- 如有關結婚資料不存於本局檔案內,請一併遞交有關的結婚證明。
改為鰥寡,須於櫃檯提出申請,並:
- 填妥「更改身份資料申請表」(可於本局網頁下載);
- 出示申請人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正本;
- 遞交配偶死亡證明副本(出示正本核對);
- 如在澳門死亡,須遞交民事登記局發出的死亡登記之敘述證明,死亡簡報不可作為更改婚姻狀況的證明;
- 如在內地死亡,須遞交死亡公證書/ 死亡醫學證明/有公安局或派出所蓋章的死亡證明;
- 如在外地死亡,須遞交由官方機關發出的死亡證明;
- 如有關結婚資料不存於本局檔案內,請一併遞交有關的結婚證明。
請注意:
- 如非以中、葡或英文繕立的文件,應附同官方譯本。
- 於櫃檯辦理更改婚姻狀況且文件齊備者,可即時更新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晶片內的資料並取回該證件。如文件需進一步審核,證件須暫存本局,待手續完成後再到本局取回證件。根據申請人提交申請的時段,取回證件的時間請見下表:
接收申請的時間 |
領取證件的時間 |
09:00~10:15 |
13:30 |
10:15~14:30 |
17:00 |
14:30~16:00 |
17:45 |
16:00後將不接收更新晶片資料的申請 |
2. 更改身份資料 (例如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及出生地等)
A. 澳門出生的人士:
在申請續期前,須到民事登記局申請更改身份資料,獲批後,再持出生記錄到本局提出換領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申請。
B. 非澳門出生的人士:
a. 非持有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發出的居留許可文件申請者:
在申請續期前,應填寫「更改身份資料申請表」向本局申請更改身份資料,並提交證明文件 (例如:出生證明,公證書,中國內地的戶口簿,內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發出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正本或有派出所蓋章的副本,兄弟姐妹證明文件副本等)。
b. 持有居留許可文件的申請者:
在申請續期前,應先到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更改居留許可文件上的身份資料,取得已更改資料的居留許可文件後,填寫「更改身份資料申請表」向本局申請更改身份資料,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但屬更改姓名次序者,不在此限。
備註:
1. 上述更改身份資料的申請獲本局批准後,申請人需親臨本局辦理更換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手續。
2. 如申請人未滿18歲,須遞交父母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並由父母之一方在申請表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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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報死亡
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如在澳門以外地方死亡,知悉該事實的親屬須親臨本局或通過郵寄(澳門郵箱1089號)為當事人辦理申報死亡的手續。
1. 於內地死亡
須提交當事人的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正本(如有)及死亡公證書/ 死亡醫學證明/有公安局或派出所蓋章的死亡證明。
2. 於外地死亡
須提交當事人的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正本(如有)及由官方機關發出的死亡證明。
註﹕
(1) 死亡證明須遞交正副本或鑑證副本;如遞交影印本,則應出示正本供核對。如非以中、葡或英文繕立的文件,應附同官方譯本。
(2) 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如在澳門已故,民事登記局將收回有關證件並定期通知本局有關死亡的事實,無須辦理申報死亡的手續。然而,倘親屬有需要時,亦可持民事登記局發出的死亡證明前來本局辦理手續。另,死亡簡報不可作為更改婚姻狀況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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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核實親屬關係
如申請人的身份證個人檔案內不存有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人)的身份資料,在辦理特定手續(如轉移醫療券、辦理在生證明)前,須先向本局提出「核實親屬關係」的申請,以確認其澳門居民身份檔案內與父母、子女或配偶的關係資料。
年滿18歲及持有智能身份證的澳門居民,可透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 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登入帳戶辦理,申請時只須輸入關係人的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編號。
- 透過多功能自助服務機辦理(示範短片),申請時須使用申請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正本及輸入關係人證件編號等資料。
- 前往中華廣場一樓、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的身份證明局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時須出示申請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正本及提供關係人證件編號等資料。
未滿18歲的澳門居民,則須由父、母或其法定代理人前往上述身份證明局辦事處的服務櫃檯提出申請,申請時須出示該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正本及提供關係人證件編號等資料。
備註﹕在有需要時,本局可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證明。
成功提交申請後,申請人將於五個工作天內收到核實結果。有關自助服務機的功能及地點,可瀏覽身份證明局網頁(https://www.dsi.gov.mo/e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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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相片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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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聲明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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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智能卡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密碼使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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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初生嬰兒辦證流程宣傳片
最後更新日期: 15/0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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