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選擇國籍的申請|變更國籍的申請|郵寄申請|領取方式及領取地點]
有關國籍的申請可向本局一樓詢問處查詢和辦理 。
為進一步便利澳門居民申領證件或證明書,本局以“跨境辦證、通辦通取”為目標,居民無論身處澳門或橫琴,均可辦理身份證明文件,且可選擇於澳門或橫琴領取文件。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正本(該證在核對及影印後交還申請人); B.出生證明; C.婚姻狀況證明(申請人是未婚者除外); D.有中國籍近親屬的證明(如親屬關係證明,近親屬的居民身份證影印件等); E.國籍證明(申請人是無國籍者除外); F.刑事紀錄證明書(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的有效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前曾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居住六個月或以上,且在該國家或地區居住時已滿十六週歲,則須遞交該國家或地區發出的從發出日起計不超過九十日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G.有慣常居所的證明,即購置居所的證明 ( 例如:房屋稅單、屋契或由物業登記局簽發的查屋紙或買賣銀行供貸證明及銀行供款單),或租賃他人房屋作為居所的證明 (最新租賃合同)。對年滿18歲的申請人,如其非為業主或承租人,請遞交該等人士提供住所的聲明及證件副本。 H.申請人 、配偶或父母(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 的收入證明,如工作證明、其他經濟來源的證明。 I.在學證明(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 註: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正本(該證在核對及影印後交還申請人);
B.出生證明;
C.婚姻狀況證明(申請人是未婚者除外);
D.有中國籍近親屬的證明(如親屬關係證明,近親屬的居民身份證影印件等);
E.國籍證明(申請人是無國籍者除外);
F.刑事紀錄證明書(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的有效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前曾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居住六個月或以上,且在該國家或地區居住時已滿十六週歲,則須遞交該國家或地區發出的從發出日起計不超過九十日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G.有慣常居所的證明,即購置居所的證明 ( 例如:房屋稅單、屋契或由物業登記局簽發的查屋紙或買賣銀行供貸證明及銀行供款單),或租賃他人房屋作為居所的證明 (最新租賃合同)。對年滿18歲的申請人,如其非為業主或承租人,請遞交該等人士提供住所的聲明及證件副本。
H.申請人 、配偶或父母(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 的收入證明,如工作證明、其他經濟來源的證明。
I.在學證明(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
註:
【返回頁首】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正本(該證在核對及影印後交還申請人 ); B.出生證明; C.婚姻狀況證明(申請人是未婚者除外); D.具有中國國籍的證明; E.具有其他國籍的證明或須退出中國國籍的證明。 註:對B)和C)項所指文件,如已存於身份證明 局的檔案中,則可豁免遞交。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正本(該證在核對及影印後交還申請人 );
D.具有中國國籍的證明;
E.具有其他國籍的證明或須退出中國國籍的證明。 註:對B)和C)項所指文件,如已存於身份證明 局的檔案中,則可豁免遞交。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正本(該證在核對及影印後交還申請人 ); B.出生證明; C.婚姻狀況證明(申請人是未婚者除外); D.退出中國國籍的證明; E.澳門特別行政區從發出日起計不超過九十日的刑事紀 錄證明書; F.現時國籍證明。 G.有慣常居所的證明,即購置居所的證明 ( 例如:房屋稅單、屋契或由物業登記局簽發的查屋紙或買賣銀行供貸證明及銀行供款單),或租賃他人房屋作為居所的證明 (最新租賃合同)。對年滿18歲的申請人,如其非為業主或承租人,請遞交該等人士提供住所的聲明及證件副本。 H.申請人 、配偶或父母(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收入證明,如工作證明、其他經濟來源的證明。 I.在學證明(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 註:對B)和C)項所指文件,如已存於身份證明 局的檔案中,則可豁免遞交。
D.退出中國國籍的證明;
E.澳門特別行政區從發出日起計不超過九十日的刑事紀 錄證明書;
F.現時國籍證明。
H.申請人 、配偶或父母(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收入證明,如工作證明、其他經濟來源的證明。
註:對B)和C)項所指文件,如已存於身份證明 局的檔案中,則可豁免遞交。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正本(該證在核對及影印後交還申請人 ); B.出生證明; C.婚姻狀況證明(申請人是未婚者除外)。 D.申請人具有兩種血統的證明 註:對B)和C)項和 D) 項 所指文件,如已存於身份證明 局的檔案中,則可豁免遞交。
C.婚姻狀況證明(申請人是未婚者除外)。
D.申請人具有兩種血統的證明 註:對B)和C)項和 D) 項 所指文件,如已存於身份證明 局的檔案中,則可豁免遞交。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正本(該證在核對及影印後交還申請人 ); B.出生證明; C.婚姻狀況證明(申請人是未婚者除外)。 D.具有外國國籍的證明。 註:對B)和C)項和 D) 項 所指文件,如已存於身份證明 局的檔案中,則可豁免遞交。
D.具有外國國籍的證明。 註:對B)和C)項和 D) 項 所指文件,如已存於身份證明 局的檔案中,則可豁免遞交。
a.申請費用
b.銀行手續費 匯票因申請人所在地區的銀行是否與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有聯繫而分為: 美元匯票:因在美國兌現,澳門銀行需收手續費澳門元200元; 港元匯票:分兩種: 在澳門兌現(Draft/chequedrawonMacau),澳門銀行不需收手續費; 在香港兌現(Draft/chequedrawonHongKong),澳門銀行需收澳門元40元手續費。 所有申請地兌現的本票如Moneyorder、cashierorder,一概不收。
c.郵費:另加澳門元40元(空郵掛號) 如申請人需身份證明局以速遞方式寄回證明書,則申請人需另加使用澳門郵局特快專遞 EMS 服務的費用,有關費用可致電(853)28574491向澳門郵政局查詢。
如所在地區沒有EMS到郵服務,則申請人可聯絡DHL、FEDERALEXPRESS等速 遞服務公司查詢收費,再加入以上收費一併預備銀行匯票。
最後更新日期: 28/01/2025
查詢及預約 熱線:(853)28370777, (853)28370888 傳真:(853)28337028 電郵: info@dsi.gov.mo 郵寄: 澳門郵箱1089號 建議使用的解像度:1024 x 768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 版權所有©2016